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576,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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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宗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孟妤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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