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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勇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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