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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楊廷儇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被告對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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