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柯靜宜
陳茂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陳茂德
陳拓榮
陳品媮
陳羽嫻
陳柏州
陳炫諭
陳炫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郭棋方
陳玫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依民法第1171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則因本件訴外人陳棟樑死亡後,陳棟樑之繼承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已簽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迄今已超過5年,全體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已免除,所繼承之債務似已屬可分之債。
原告以連帶債務之相關規定起訴請求,似與前揭規定不符,自應認事實尚欠明瞭,爰再開辯論,並同時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充說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