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訴,748,2024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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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宥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13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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