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重訴,46,2024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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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德豐

詩情花園渡假村有限公司(原名慶藝園藝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鄉○○村○○00○00號0

法定代理人 孫秀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7,677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3日、113年4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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