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重訴,67,2023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王焜玄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湯文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0,3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之共有人,訴外人李坤財、李爭祥前於民國80年6月12日,將系爭2筆土地共同設定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如附表所示)予被告,擔保債務人李坤財一般債權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存續期間自80年6月12日至81年6月11日,清償日期為81年6月11日。

惟前開清償期日距今逾31年,已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實行抵押權,故本件抵押權業因民法第880條之規定而消滅。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之規定,訴請塗銷全部2筆土地上之抵押權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筆土地之共有人,李坤財、李爭祥前於00年0月間將系爭2筆土地共同設定系爭抵押權(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如附表所示)予被告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2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堪信原告前開主張應為真實。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880條、第125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經查,系爭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是15年,或者應該適用短期時效,因系爭抵押權登記沒有記載擔保債權的種類,致無法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的請求權是否有短期時效的適用。

惟金錢債權的請求權,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最長是15年。

因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即使是適用15年時效,也是從約定清償日(即81年6月11日)起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具狀抗辯或證明有中斷時效之事由,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已逾15年之時效,且亦未於15年時效屆滿之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應屬可信。

㈢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定有明文。

又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其登記仍存在,自屬對所有權之妨害。

系爭抵押權既然已經消滅,系爭抵押權登記對於系爭2筆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權自有妨害,原告以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2筆土地所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70,3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80年6月14日 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14224號 權利人:湯文萬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12日至民國81年6月11日 清償日期:民國81年6月1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坤財 標的登記次序:0001、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李坤財、李爭祥 共同擔保地號:西門段三小段11、33地號 2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80年6月14日 字號:嘉市地登字第014224號 權利人:湯文萬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12日至民國81年6月11日 清償日期:民國81年6月1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坤財 標的登記次序:0001、0003、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李坤財、李爭祥 共同擔保地號:西門段三小段11、33地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