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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莊秉庭
代 理 人 廖純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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