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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
債 權 人 張秋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欽、林素美、林振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欽、林素美、林振富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等之年籍資料及表明是否對債務人等為本票之付款提示等。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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