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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柏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柏坊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如何計算?是否符合民法第389條規定?及分期款項有無違反複利請求等事項。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8日通知債權人查報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11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查悉債權人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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