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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蕭詩穎兼蕭光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附表一、二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欄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第一頁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每逾一個月,按
左開欠繳租金加
收千分之五之違
約金,最高以欠
繳租金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
免予計收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
,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
十;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
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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