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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雅雲
相 對 人 蔡嘉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嘉平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3月18日,茲因相對人分別於㈠99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元,清償期為119年3月25日;
㈡109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清償期為114年12月17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12年8月25日及112年8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合計1,161,7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新庄 721 78.14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主要建築材料 、用途及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合 計 二層 陽台 三層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244 嘉義縣○○鄉○○村○○○街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39.65 39.65 34.69 113.99 4.06 7.4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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