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票,515,202404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洺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鴻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相對人「洛」鼎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洺」鼎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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