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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0號
聲請人許崇賓律師即洪峰茂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洪峰茂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6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洪峰茂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洪峰茂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公示催告、收受法院文書、編製遺產清冊等程序,被繼承人共有土地可能共有人人數眾多,縱使拍賣之價金仍不足清償債權人之債權。甚又,其共有土地日後有無人買受也不確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若未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140號強制執行中參與分配,日後恐難以優先取得本案報酬,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峰茂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堪予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前有應訴請求返還借款之小額訴訟並經判決在案,現尚有進行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將來仍有其他零星共有土地需續為管理,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60,000元,應屬適當;至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已於本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不另列計,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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