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養聲,25,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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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林OO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陳OO

法定代理人陳OO

共同代理人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有關「養女」之記載,應更正為「養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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