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
抗告人賴昭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本院調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張紜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