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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國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子妍即陳芊詡
法定代理人 鄧庭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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