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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廖于茹 住○○市○區○○里○○○○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邱益莉之繼承權,依上揭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依戶籍謄本記載,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位在桃園市龜山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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