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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 住○○縣○○鄉○○村00鄰○○路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以本院113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3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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