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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告劉寧傳
訴訟代理人呂承育律師
被告劉黃菊枝
劉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計算式:165×5,000元=82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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