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41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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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郭駿擎


被告蕭喆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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