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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四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有多次吸毒紀錄,受安置人胞姊均曾遭採檢出高濃度毒品反應,由聲請人安置後並向本院聲請停止親權審理中,現受安置人母親再度遭查獲疑似販毒,且其租屋處具有施用毒品痕跡,而毒品施用過程使用燒製產生之毒煙,顯影響年幼之受安置人身心健康;
又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配合度消極,且聯繫訪視困難,目前行蹤不定,對於聲請人召開家庭重整會議,及受安置人胞姊停止親權開庭均未能出席,整體評估未展現具有接返照顧扶養受安置人之能力,有待持續追蹤及協助改善提升親職功能,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
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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