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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8號
抗 告 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繼續安置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8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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