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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前列A、B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之父親親職能力不佳,且無法提供相對人基本照顧,2名相對人有偷竊、說謊、蹺家行為,導致其等祖父母無力承擔管教及教導,家人對相對人2人返家無共識且未來照顧亦無具體計畫,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維持現有照顧模式為佳,故評估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A、B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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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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