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明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林明星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42,880元 A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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