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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元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元三(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0 鄰○○○街00巷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述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林元三(男,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104 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於民國72年10月24日行方不明,並於76年5 月4 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40年。
為此,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10年,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72年1 月1 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函文、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臺北○○○○○○○○○函文、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等件影本附卷可查;
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勞保局Web IR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等,此有查詢紀錄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文在卷可憑。
經核閱結果與聲請人前述主張相符,可信為真實。
因此,本件聲請核與首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亦有規定。
又前述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
因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林元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併此說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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