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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周一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附表項目4、⑴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附表項目4、⑴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項目
資料
1
被告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正確公司登記地址(此部分資料,可上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或到院閱卷)。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
基礎,法院無法審理。)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
年月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薪資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
容是什麼,本件起訴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
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
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
項」寫清楚。)
⑴、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
加班費、資遣費共新台幣(下同)70,000元,依
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
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則依前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3分之2後,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4捨5入)。
⑵、如果原告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
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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