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勞補,1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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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呂穎昌
吳其昀律師
金家豪律師
被 告 許博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7,84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0,70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 1 2,877,847元 112年4月25日至113年3月26日 132,854元(計算式:2,877,847元×337/365×5%=132,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利息總計3,010,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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