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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劉玉清
被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辧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辧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或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㈠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的具體內容;
並載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的數額是多少?)。
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據何一法律條文的內容為請求)。
㈢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所用的證據資料;
並請原告就所請求的各個項目,分別具體說明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金錢的數額是多少?並說明請求的理由及提出計算的憑據資料。
二、原告並應提出上述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之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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