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傅達倫
被 告 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6,000元、預告工資46,000元、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44,010元、失業補助差額218,610元,共計354,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資遣費、預告工資、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部分136,010元(計算式:46,000元+46,000元+44,010元=136,010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1,4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00元(計算式:3,860元-960元=2,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