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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張世棟
相 對 人 強駿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強駿汽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強駿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據為何?請檢具其同意書。
二、清算人之報酬費用約為若干?
三、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費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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