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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文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昱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昱翔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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