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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邱永圳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涂德隆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113年3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9日核發,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及居所地,亦即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民事異議狀上記載之地址「嘉義縣○○鎮○○里○○00號」、「嘉義縣○○鎮○○○000○0號」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3月27日送達上開二址,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及2日之在途期間,應計至同年4月18日(計算式:3/27+20+2=4/18)。
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年4月19日始提出異議,此有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民事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可證,其提出異議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異議人即債務人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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