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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蕭詩穎兼蕭光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光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4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二之逾期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逾期違約金:
附表一
租金期間 應繳租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4日 新臺幣434元 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一個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表二
租金期間 應繳租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2年7月15日~ 112年12月 新臺幣 5,398元 自113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每逾一個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13年1月~ 113年6月 新臺幣 5,832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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