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6291,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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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翰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翰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此有債權人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地址在卷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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