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743,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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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送達代收人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高市分公司林宗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9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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