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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請人張育瑋律師即常麥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常麥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常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常麥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人就任後旋即著手釐清公司之財產狀況,並與國稅局、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溝通所需文件及資料,惟因本件案情繁雜,且觀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尚餘有255,074元之存款,是以清算人尚有與公司股東商討如何處置該存款之必要,無法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申報文件,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與股東協商,並進行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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