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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0元之抵押權,並於111年3月4日變更為360,000,000元,後於111年10月27日變更為516,0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及第三人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㈠110年8月25日簽發之本票3紙,票面金額為①91,276,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2月12日;
②22,681,000元,到期日為113年2月23日;
③113,955,0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1日;
㈡111年10月27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33,39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2日;
㈢112年10月3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05,69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2日;
㈣111年3月4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13,962,000元,到期日為113年2月14日。
詎相對人自112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393,648,593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土地標示清冊、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3年3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0 9,870.62 全部 002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1 8,724.33 全部 003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2 7,794.61 全部 004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3 4,977.53 全部 005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5 4,592.59 全部 006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6 5,642.06 全部 007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47 6,159.29 全部 008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62 6,015.49 全部 009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63 5,545.44 全部 010 嘉義縣 大林鎮 大工一 265 4,943.85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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