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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即吳麗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麗鈴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麗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選任為吳麗鈴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與債權人現有強制執行事件,已定113年3月20日就其名下所有不動產為查封登記,聲請人以遺產管理人身分為參與,以保障權益。
懇請鈞院酌量上開情形,爰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台幣10萬元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麗鈴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堪予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現尚有進行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將來如有賸餘財產亦須為歸屬國庫之移交,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50,000元,應屬適當;
至聲請人請求10萬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其請求數額實屬過高,又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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