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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杜沛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債權人方面:依聲請人所提資料,聲請人似欠繳國民年金及健保費滯納金,若仍欠繳,則應增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債權人,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TE-0901、RN-8981)之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車號000-0000,車主為「杜驊宬」之行車執照欲說明何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上所載之「貝比雅部落廚房」,抑或為工作證明書所載迄今仍在職之「汪記轉彎那邊手作坊」,平均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約為何?並請盡量提出相關薪資收入入帳資料(存摺、薪資單等)。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四筆商業保險最新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就所提列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中之瓦斯費、車輛加油維修保養費、生活雜支(生活必需品)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說明其中瓦斯費是否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為分擔,則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二)依聲請人所提單據,聲請人每月電費支出高達約2,500元、市話及網路費用每月978元、手機費每月1,080元,均高於一般生活用度,請說明每月高額支出之必要性及理由?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若係與他人同住之全家支出,是否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則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提列之健保保費及健保欠費1,812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依聲請人提出之繳款單,自113年2月起為1,158元至1,564元),另是否需繳納國民年金欠繳保費?每月金額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本院112司執字第56254號)案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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