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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耀鈞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煥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怡君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耀鈞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京城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職證明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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