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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識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之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案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嘉義簡易
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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