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101號
聲請人謝淳羽住○○市○區○○街00巷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炯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號之00)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炯彰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李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