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15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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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明祥


相 對 人 陳明炤

張玉京
盧惠玲

林曼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 111年4月29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80元 111年5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
戶籍謄本 180元 111年5月20日由聲請人預納。
戶籍謄本 180元 111年7月8日由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111年9月29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4,500元 111年10月26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元 111年11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4,200元 112年8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8,600元 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共有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明炤 4/10 7,440元 張玉京 3/9 6,200元 陳明祥 2/20 1,860元 盧惠玲 1/60 310元 林曼蕎 3/20 2,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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