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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
異 議 人 蔡永取
官美金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5號駁回上訴之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以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之事由提出異議,聲明原判決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定有明文。
因此,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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