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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號
抗 告 人 謝志賢
相 對 人 謝承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承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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