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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葉清有
邱景星
林德昇
林德原兼林澄淵之繼承人
林德宜兼林澄淵之繼承人
林璨惠即林澄淵之繼承人
李卓諺
李宗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玟君
相 對 人 游景宏
黃新富
黃銘裕
黃裕翔
黃裕閎
黃建勝
廖祺文
鍾景原
邱機洲
汪振元
邱長信
江松德
李永發
范宏玟
郭忠和
聶景泰
陳嘉文
黃城洲(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黃聖閔(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黃柏瀚(即黃金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游景宏、黃新富、黃銘裕、黃裕翔、黃裕閎、黃建勝、廖祺文、鍾景原、邱機洲、汪振元、邱長信、江松德、李永發、范宏玟、郭忠和、聶景泰、陳嘉文、黃城洲(即黃金來之繼承人)、黃聖閔(即黃金來之繼承人)、黃柏瀚(即黃金來之繼承人)、聲請人林德原兼林澄淵之繼承人、林德宜兼林澄淵之繼承人、林璨惠即林澄淵之繼承人應分別給付(或連帶給付)聲請人葉清有、邱景星、林德昇、李卓諺、李宗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對象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詳附件之計算表所示),嗣相對人黃建勝等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後撤回上訴而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及通知相對人等陳報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後,兩造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本院依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及聲請人於113年6月19日民事陳報狀所陳報之聲請人各自支出之金額(本院卷89至90頁)計算結果,兩造應負擔本件之訴訟費用額各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
相對人等及聲請人林德原兼林澄淵之繼承人、林德宜兼林澄淵之繼承人、林璨惠即林澄淵之繼承人應給付聲請人葉清有、邱景星、林德昇、李卓諺、李宗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二「應給付對象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一
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繳款日期 繳款人及所分擔之繳款金額 (新臺幣) 1 一審訴訟費用 90,496元 108年12月20日 聲請人葉清有:30,000元 聲請人邱景星:192,926元 聲請人林德昇:60,000元 聲請人李卓諺:30,000元 聲請人李宗育:30,000元 2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900元 108年12月31日 3 戶籍謄本費用 390元 109年1月3日 4 地籍圖謄本 200元 109年9月15日 5 土地勘測複丈費 69,100元 109年9月15日 6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820元 109年9月29日 7 土地勘測複丈費 500元 109年11月16日 8 地籍圖謄本 200元 110年1月8日 9 土地勘測複丈費 3,500元 110年1月8日 10 不動產估價師費用 170,000元 110年10月1日 11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820元 110年12月10日 合計 342,926元 342,926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對象及金額(尾數部分經本院調整以符合總額) 1 葉清有 0000000/00000000 24495元 可取回5505元 2 邱景星 0000000/00000000 24493元 可取回168433元 3 林德昇 0000000/00000000 24916元 可取回35084元 4 林澄淵之繼承人林德原、林德宜、林璨惠 0000000/00000000 24081元 應連帶給付: 葉清有:603元 邱景星:18434元 林德昇:3838元 李卓諺:603元 李宗育:603元 5 林德原 27686/00000000 453元 應給付: 葉清有:12元 邱景星:347元 林德昇:70元 李卓諺:12元 李宗育:12元 6 林德宜 24429/00000000 400元 應給付: 葉清有:11元 邱景星:305元 林德昇:62元 李卓諺:11元 李宗育:11元 7 李卓諺 0000000/00000000 24495元 可取回5505元 8 李宗育 0000000/00000000 24495元 可取回5505元 9 游景宏 0000000/00000000 24495元 應給付: 葉清有:613元 邱景星:18751元 林德昇:3905元 李卓諺:613元 李宗育:613元 10 黃新富 360729/00000000 5905元 應給付: 葉清有:147元 邱景星:4520元 林德昇:942元 李卓諺:148元 李宗育:148元 11 黃銘裕 360729/00000000 5905元 應給付: 葉清有:148元 邱景星:4520元 林德昇:942元 李卓諺:147元 李宗育:148元 12 黃裕翔 122957/00000000 2013元 應給付: 葉清有:50元 邱景星:1542元 林德昇:321元 李卓諺:50元 李宗育:50元 13 黃裕閎 122957/00000000 2013元 應給付: 葉清有:50元 邱景星:1541元 林德昇:322元 李卓諺:50元 李宗育:50元 14 黃建勝 0000000/00000000 33153元 應給付: 葉清有:829元 邱景星:25379元 林德昇:5287元 李卓諺:829元 李宗育:829元 15 廖祺文 0000000/00000000 22828元 應給付: 葉清有:571元 邱景星:17475元 林德昇:3640元 李卓諺:571元 李宗育:571元 16 鍾景原 0000000/00000000 24495元 應給付: 葉清有:613元 邱景星:18750元 林德昇:3906元 李卓諺:613元 李宗育:613元 17 邱機洲 0000000/00000000 22722元 應給付: 葉清有:568元 邱景星:17395元 林德昇:3623元 李卓諺:568元 李宗育:568元 18 汪振元 491829/00000000 8052元 應給付: 葉清有:201元 邱景星:6165元 林德昇:1284元 李卓諺:201元 李宗育:201元 19 邱長信 0000000/00000000 24495元 應給付: 葉清有:613元 邱景星:18750元 林德昇:3906元 李卓諺:613元 李宗育:613元 20 江松德 360729/00000000 5905元 應給付: 葉清有:148元 邱景星:4520元 林德昇:942元 李卓諺:148元 李宗育:147元 21 李永發 215786/00000000 3533元 應給付: 葉清有:88元 邱景星:2705元 林德昇:564元 李卓諺:88元 李宗育:88元 22 范宏玟 79800/00000000 1306元 應給付: 葉清有:33元 邱景星:1000元 林德昇:207元 李卓諺:33元 李宗育:33元 23 郭忠和 35829/00000000 587元 應給付: 葉清有:15元 邱景星:448元 林德昇:94元 李卓諺:15元 李宗育:15元 24 聶景泰 81429/00000000 1333元 應給付: 葉清有:33元 邱景星:1020元 林德昇:214元 李卓諺:33元 李宗育:33元 25 陳嘉文 27686/00000000 454元 應給付: 葉清有:11元 邱景星:348元 林德昇:73元 李卓諺:11元 李宗育:11元 26 黃金來之繼承人黃城洲、黃聖閔、黃柏瀚 360729/00000000 5904元 應連帶給付: 葉清有:148元 邱景星:4518元 林德昇:942元 李卓諺:148元 李宗育: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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