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芳玉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