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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3,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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