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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翁林金蒼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翁燦輝
翁登財
翁振國
翁鶴松
翁松典
翁炎亨
翁文啟
翁江濱
翁岳廷
翁伯彥
翁浚評
翁浚倫
翁男勳
翁泰源
翁勝郎
翁瓊美
翁文凱
翁勝龍
翁振偉
翁奇珍
翁銓懋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0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1,41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63㎡×113年度公告現值8,970元×1÷10=1,581,411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可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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